一、《关于常态化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的必要性
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率。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
《杨凌示范区金融行业开展“无黑无恶”创建活动方案》
三、非法集资界定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四、规范案件处置
对案情单一、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行业牵头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报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对区内认定困难需要上级部门支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以示范区领导小组名义行文后报省处非办。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两法衔接工作。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示范区政法委领导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善后处置、维稳工作。
原文链接:杨凌示范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