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和施行时间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财产罚。1.罚款。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四)申诫罚。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包括谴责和警戒。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处罚执行程序有三项重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除数额在5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或者交通偏远的以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所收缴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