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杨凌示范区金融领域投诉办理工作指引》必要性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服务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二、编制依据
根据《杨凌示范区金融行业开展“无黑无恶”创建活动方案》
三、投诉渠道
金融消费者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对金融机构或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应当先向该金融机构的主管人员、上级机构或公开投诉举报热线投诉,也可通过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向人民银行投诉。
对于金融消费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各级信访系统、政务信息管理平台、信函、邮件等方式投诉,并通过以上平台转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督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局)的投诉,适用本《指引》。
四、办理流程
(一)金融监管局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涉及金融投诉工作。受理人员接到投诉或转办案件后,第一时间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分管领导批办,必要时直接报主要领导批办。局领导确因客观原因不在岗的,应通过电话等途径请示批办,并做好记录,确保投诉及时得到处理。
(二)投诉案件应建立台账,分类处理。
1.属于金融机构窗口单位服务态度等行风建设的投诉,由承办机构限时办理,取得投诉者谅解。
2.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纠纷类投诉,由承办机构核实处理,与投诉者达成一致意见,处理结果经投诉者本人确认后书面报金融监管局。
3.涉及重大权益纠纷或涉及违犯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投诉,由金融监管局转人民银行杨凌支行或银保监部门处理,并持续跟踪处理结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4.涉嫌违犯刑事法律的投诉线索,由金融监管局第一时间转公安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三)由政府第三方平台或机构转交的投诉,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向该平台或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四)办理投诉流程中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和机构,应认真负责,投诉案件办理完毕,须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五)投诉案件办理过程产生的各类文字资料应独立建档,并按照文书类别及规定期限统一保管。
原文链接: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金融领域投诉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