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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来源: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8-03 11:1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在示范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区金融办)是杨凌示范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示范区金融办、工商局、咸阳银监分局杨凌监管办、人民银行杨陵区支行等部门组成杨凌示范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第五条 示范区金融办的主要职责:

(一)初审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相关资料,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设立;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相关规定,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初审,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对需要报批的,要及时上报;

(三)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六)按照风险高低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方案,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条 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依法进行监管。

第七条 咸阳银监分局杨凌监管办负责监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 人民银行杨陵区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 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协助监管部门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范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资金流动异常行为,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数据资料。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审核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便于对外经营的门店,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并符合安全经营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所经审核合格后才可开业,营业场所的审核工作由金融办负责,开业之前应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悬挂省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悬挂本机构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规定、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及时更换贷款利率牌,明示现行贷款利率;

(四)悬挂贷款办理程序指引,明确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悬挂含有“只贷不存”等内容的公司章程;

(五)公布示范区金融办的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示范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正常营业,有没有设立分支机构;

(二)公司股东是否发生变化;

(三)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变化;

(四)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五)有无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六)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七)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八)是否存在从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的资金比例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九)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示范区金融办、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或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各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需向示范区金融办进行个人年终述职。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时召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披露经营、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选择区内一家在示范区金融办备案的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银行有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根据要求向示范区金融办、咸阳银监分局杨凌监管办等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示范区金融办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 示范区金融办定期组织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无特殊情况,一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原则不超过两次;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条 示范区金融办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通报小额贷款公司,并督促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可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金融办根据监管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等资料,并问询有关人员;也可以组成由工商、人行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问题突出或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可视为违规或违法:

(一)没有按要求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

(二)未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报送和落实整改纠正计划,或报送的整改纠正计划不能有效控制风险;

(三)未按要求充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四)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聘用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连续自行歇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七)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金融办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诫勉谈话;

(二)风险提示;

(三)警告;

(四)行业内通报;

(五)拒绝增设分支机构或增资扩股的申请;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八)撤销批准文件;

(九)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此外,还可以采取禁止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或终身在我区从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金融办可根据情况采取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以及其他监管措施,逐级上报,经省金融办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示范区管委会授权、批准,示范区金融办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第六章 信息报送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要求及时向示范区金融办、咸阳银监分局杨凌监管办报送监管所需的数据,并确保提供给监管机构的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月向示范区金融办报送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向人民银行杨陵区支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金融办要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整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动态信息,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九条 示范区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个别问题做出说明,提供补充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三十条 示范区金融办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示范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要加强汇总和分析。

第三十二条 示范区金融办根据监管职责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监管日志、工作底稿、会谈记录或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示范区金融办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档案保存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