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2)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