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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政策文件的公告

为着力优化示范区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单位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的《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金融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农业板块建设若干措施>和<杨凌示范区金融支持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杨办函〔2022〕2号)即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