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政务大厦327室
联系方式:029-87069260
电子邮箱:984333017@qq.com
二、执法职责、权限
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级履行的执法职责。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执法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3号令)、《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
四、执法程序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处罚: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局办公室
联系人:宁建国
投诉电话:029-87035609
信函投诉: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政务大厦327室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收
邮编:712100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示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