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单位:
根据陕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处非办发〔2014〕)1号)要求,为全面落实专项排查任务,深入推动我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将《杨凌示范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杨凌示范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当前区内非法集资风险情况,有效防控和化解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陕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处非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示范区将从4月25日起至5月25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全面及时掌握当前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积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二、排查范围及重点
(一)排查范围
1、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
2、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保险代理、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
3、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
4、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
5、其他新型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
(二)排查重点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
2、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3、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份、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
4、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5、以修建保障房、筹建“粮食银行”、植树造林、生产保健品、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投资古玩收藏等假借推广公益、环保、医疗保健、高新技术发展、艺术收藏之名开展的高误导性、隐蔽性非法集资活动。
三、任务分工
此次示范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由示范区分管领导负责,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金融办、示范区教育局、示范区国税局、示范区地税局、示范区工商局、人行杨凌支行、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杨陵区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参与。其中:
(一)示范区金融办做好此次排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制定活动方案和排查活动的整体推进工作。
(二)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加大舆论引导和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通报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报道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四)示范区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
(五)示范区信访局负责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通报信息。
(六)其他相关工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领域的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动态,将防范非法集资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做好监测预警,发现苗头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示范区金融办)反馈,必要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专项排查活动从4月25日开始,至5月2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5日—5月5日)。示范区金融办制定《杨凌示范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工作方案》,对排查活动进行安排动员;党工委宣传部利用电视、网络等传媒手段,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杨陵区政府明确责任分工,启动辖区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明确排查目标、排查范围、排查重点,制定排查方案,安排排查工作。
第二阶段(5月6日—5月19日)。各部门根据分工和时限要求,依法展开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的问题,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予以分类处置,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对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
第三阶段(5月20日—5月25日)。各单位对非法集资排查工作进行总结,针对排查的风险情况、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损害政府声誉和形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切实增强此次排查活动的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心,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此次排查工作,防控金融风险,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措施到位,确保实效。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判断非法集资的形势,提高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要明确各自职责,对重点区域、人群、动态,采取社会全面排查、行业排查、互联网排查、大额及可疑惑资金交易排查、发动公众监督等措施,全方位落实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及时总结,加强检查。排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单位于5月25日前将排查总结报告报示范区金融办。报告内容如下:1、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排查组织与实施,排查内容与方法,案件性质及认定情况,排查工作量等)。2、发现的问题(案件数量、发案特点、主要形式、风险状况和预计后果等)。3、处置预案及处置开展情况(善后处置的原则,债权债务的申报、登记和确认,债权的清退比例以及维稳工作等)。联 系 人:谢留洋;联系电话/传真:87035609;电子邮箱:969584249@qq.com。
附:关于非法集资有关认定参考的说明
关于非法集资有关认定参考的说明
201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原有法律、司法解释基础上对非法集资的认定与处置标准做出了补充。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集资信息”认定的补充规定。根据《意见》,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条件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
(二)根据《意见》,除原有情形外,以下情况也应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意见》,非法吸收资金为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