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改组发〔2016〕3号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6年6月17日
杨凌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工作方案
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推动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现就在我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内容
(一)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在示范区内经营一年以上、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养殖大户。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发放的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二)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试点初期,选择邮储银行杨凌区支行、杨凌农村商业银行为试点银行,人保财险杨凌支公司、中航安盟保险杨凌支公司、锦泰保险杨凌支公司为试点保险公司。试点模式成功后,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增加参与银行和保险机构。
(三)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构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试点银行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实行差异化利率,但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费按贷款本金的3.5%收取。
(四)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试点期间,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连续拖欠利息2期及以上或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拖欠1个月以上,贷款银行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
二、试点业务基本流程
(一)参与试点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二)试点银行挑选并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后移交试点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四)试点银行在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合力加强风险管控。建立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间的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银行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把小额贷款质量关,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保险公司要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应同时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其所欠贷款。
(二)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试点期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或者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暂停办理新业务。示范区金融办对试点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相关规定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试点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示范区给予的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三是政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政策支持措施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每年从金融发展专项中列支500万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同时,试点银行要按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争取完成信贷放款计划。
(二)保费补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贷款一般没有抵押或反担保,风险相对较高,为调动试点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并减轻贷款企业的保费压力,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保费补贴。
(三)风险补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确实出现风险的,对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分摊损失部分分别给予10%的风险补偿(通过司法途径追回部分按比例从其他补贴补偿资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