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示范区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陕西涉农工业发展战略高地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奖励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杨凌示范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拟改制上市的企业。
(二)示范区内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示范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扶持奖励政策。
(三)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企业在境外上市,享受同等扶持奖励政策,但在美国场外交易电子报价板(OTCCB)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除外。
第二条 扶持政策
(一)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办理资产过户、更名手续以及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税费,由财政部门按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当年,为进一步规范而补交的税费,由财政部门按补缴税费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
三、奖励政策
(一)对拟在国内股票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阶段性奖励标准: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已受理企业申请,并出具受理文件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成功,按净募集资金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于拟进入股份报价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阶段性奖励标准: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办券商完成内核工作并向监管部门上报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后,给予30万元的奖励;企业挂牌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上述奖励扶持资金来源:企业税收在示范区本级的,由示范区财政全额承担;企业税收在杨陵区的,由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办理程序及申请材料
相关企业向示范区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由示范区金融办负责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管委会确定。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交易申请的证明材料、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到位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杨凌示范区支持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