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入区企业,区内各金融机构: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落实好示范区鼓励创新创业有关优惠政策,现将《杨凌示范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金融办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杨凌示范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市建设,加大对技术创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鼓励创新创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杨管发[201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补贴资金在示范区技术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100万元,补助和支持的内容包括开办费补助、业务费奖励、风险补偿金。
第三条 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区内支持技术创业的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每个单位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对金融机构在杨凌设立科技支行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费奖励。科技支行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全部法人企业贷款户数达到70%以上的,按照年底贷款余额的3‰给予业务费奖励,本条所指贷款涵盖科技支行为企业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六条 鼓励区内担保公司提高对创新创业企业的风险容忍度,担保公司对在示范区科教局备案的创新团队或者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的区内独立法人企业进行担保的,按照实际担保额度的1%给予奖励。
第七条 区内小贷公司对在示范区科教局备案的创新团队或者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的区内独立法人企业提供贷款的,按照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贷款提供担保或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按照5‰进行奖励,列入风险补偿金科目。
第九条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项目支持,需提供以下资料:示范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加盖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关业务合同;所贷款(担保)企业有关证明文件;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补贴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由示范区金融办具体负责,拟扶持项目由示范区科教局、金融办会审确定,由示范区科教局负责报请管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所有已奖励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享受示范区财政奖励的所有资格。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示范区金融办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2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