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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叶进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5-27 16:05

【被告人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名,以退休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开设讲座、老传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超高额年息,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存款。】

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叶进辉伙同他人,以公司名义,招聘多名业务经理,通过开设讲座、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年息24%的高额回报按季返息,向退休人员吸收资金,达人民币920万元,案发时,尚有828万余元没有归还。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进辉伙同他人,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叶进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