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设立快乐家园公司,针对老年人自身养老问题,以公司规范化经营和产业前景为名,虚构养老投资项目、谎称高息回报、签署投资协议,骗取和吸收老年人投资款。】
2011年8月,被告人张朝提议与被告人罗鹏、徐金共同设立快乐家园公司。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张朝、罗鹏、徐金采用虚构养老投资项目、谎称有高额利息回报等方法,并招聘业务员通过散发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先后从86名被害人处骗得投资款计人民币194万余元,支出利息等费用0.28万元。其中张朝、徐金参与骗得集资款194万余元,罗鹏参与骗得148万余元。2012年2月,被告人李彦君在张朝明确告知其公司停办的情况下,伙同徐金以五五分成所吸收的资金方式,采用上述手法骗得9名被害人集资款16.68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李彦君、吴玉军在受雇快乐家园公司期间,负责培训和督促业务员,采用散发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养老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方法,向6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49万余元。其中,李彦君参与金额为149万余元,吴玉军参与金额为136万余元。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朝、罗鹏、徐金、李彦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李彦君同时还与吴玉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判处张朝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罗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徐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李彦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吴玉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资金,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