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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晏金牛、左圣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5-27 16:05

【被告人在公司的合法经营过程中,以企业自身所经营的造船等业务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登报宣传等方式,承诺高利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6年6月至2011年5月间,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以造船需要资金为由,在被告人晏金牛的决定下,在南京设立驻宁办事处。被告人左圣、李敏标、巩翠兰作为驻宁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采用口口相传、登报宣传等方式,承诺按半年息8%-15%的利率还本付息,先后向40余名不特定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12万余元,大部分存款至今未能返还。被告人张丽华明知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驻宁办事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为其从事会计事务。其中,晏金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12万余元;左圣参与1012万余元;张丽华参与1392万余元;李敏标参与675万余元;巩翠兰参与212万余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晏金牛、左圣、张丽华、李敏标、巩翠兰作为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判处晏金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