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己开办投资公司,以与外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的形式,以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为融资理由,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下,通过杂志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良好的投资前景,许以高额利息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间,张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徐州市以恒宇公司开发海南三亚山海房地产等项目融资为由,通过杂志广告等宣传资料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许以月息6%、每六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先后与400余人次签订了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截至案发前,张静已向部分投资人支付了本息900余万元,其他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其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仍为恒宇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张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冻结的赃款予以追缴,由冻结机关发还被害人;已查扣的被告人财产责令其予以退赔,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