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借设立投资公司或者成立合作社的名号,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下,招纳吸储员,通过公布利率、对外宣传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利率定期还本付息的承诺,制作信托单、存单、活期存折等方式吸引存款,经营金融业务,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
2009年10月,被告人陈松林设立投资有限公司,其任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陈松林在公司设立营业窗口,招聘吸储员,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吸储任务。为扩大吸储规模和范围,陈松林于2010年1月起在各地陆续设立五家分公司或合作社,聘用被告人谢云海、冯建平、陈照君等为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采取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截止案发,松林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2324人,金额8175万余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37万余元。
大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林、陈必时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松林系主犯,被告人陈必时等14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陈松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陈必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案犯也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