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假借自己经营金融专业领域的承兑汇票贴现或开办的工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借款的方式大肆骗取或者吸收他人资金。】
2009年起,被告人胡建华以其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承兑汇票贴现赚钱或其开办的工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支付月息3%-8%的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汪宜芳等5人共计人民币405.5万元,以支付利息的形式归还78万余元,余款327万余元被其用于赌博或挥霍。与此同时,胡建华通过赵爱国或与其一起,以其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承兑汇票贴现赚钱为由,许以月息3-8%高额利息,由赵爱国吸收他人存款823万元,交于被告人胡建华。期间,胡建华、赵爱国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4万余元,其余款项778万余元被胡建华赌博或挥霍,之后逃匿。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爱国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向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赵爱国吸收公众存款与胡建华构成共同犯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胡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赵爱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