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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募基金名义实施犯罪 警惕私募非法集资

来源: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6-30 17:59

     不久前,家住湖北省宜昌市的陈女士被一家超市附近发放传单中的“理财顾问”吸引,她通过某二手车众筹网站先后投资数十个二手汽车私募众筹项目。根据“理财顾问”推荐,这些优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通过“众人拾柴”的模式发行,年回报可达12%。然而,半年多时间过去,这些所谓私募项目的收益承诺没有兑现,刘女士的10余万元资金没有归还。

  自2015年11月份至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了10余批失联私募机构名单,数量约为300家,大多涉及非法集资,出现兑付危机、高管跑路、违规众筹等问题。统计显示,这些失联私募机构注册地在北京的有108家,在深圳的有102家,注册在上海的仅有15家,另有在山东、湖南、浙江、重庆等其他地区注册的49家。

  由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和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联合发布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手册》显示,正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募集投资者的资金成立基金,通过私募基金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实现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并非普通百姓,而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相比较来说,违法私募的案例很多。”格上理财研究员徐丽介绍,违法私募主要有几种形式:一是借助互联网平台,以众筹、互联网金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名义公开募集、公开销售。从定义看,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公开募集,私募规范运行的前提是必须面向特定人数募集发行,小众发行是私募区别于公募基金的要件之一,公开发售显然违规。二是通过收益权拆分转让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通俗地说,明明是一只产品的收益,非要拆分成几份产品,卖给不合格的投资者。三是高收益诱惑投资者,股权转让逃避监管。四是借托管增信挪用投资者的基金财产。五是借助嵌套式合伙架构,掩盖利益输送。六是借助通道搞资金池和利益输送。

  现实中,部分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搞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种。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