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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精准赋能小微和“三农”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5-03-03 09:36

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综合司司长林泽昌表示,2024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规模达到1.41万亿元,同比增长7.6%,其中绝大部分用于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涵盖轻工纺织、住宿餐饮、邮政仓储、批发零售、建筑等多个行业,对应的就业群体约1200万人。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财政部网站于2月21日发布了由财政部等六部门2月19日印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定位和服务对象的角度,《管理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积极服务县域特色产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就此,《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上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是关键信息,这意味着,在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同上,需要识别并明确服务对象的特征,换言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倘若需要获得“银担”的服务,其带动就业创业能力是一项重要衡量指标。那么,针对需求主体的判断,同样需要各地区的政府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银行机构在建立清单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上述衡量指标为依据,精准地将信贷资金投放到相应的经营主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了最大化地降低自身风险,常会要求小微企业、“三农”经营主体提供反担保,这的确降低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但也抬高了小微和“三农”主体获得贷款的“门槛”。基于此,《管理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事实上,越来越多的银行机构发放针对小微和“三农”的信用贷款,如果出于给相关主体增信或者银行机构为了风险分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介入其中,其风险分担的功能应得到充分体现,而不是再设置比银行机构还要高的准入标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会失去担保的意义。

要让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小微和“三农”的实力,就需要给予其更多财政支持。为此,《管理办法》指出,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与此同时,基于银行机构如何更好借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深化小微和“三农”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也提出了要求,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授信准入办法,降低或取消保证金要求,落实银担分险,实行优惠利率,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共同做好风险管理,合力为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做好融资服务。

基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性质,《管理办法》明确了其经营性质和尽职免责要求。“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是对地方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前提,而重点考核的是其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管理办法》同时强调,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前提下,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从此次内容来看,《管理办法》进一步清晰了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定位、功能,从横向到纵向明确了参与各方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更精准、更深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其在支农支小以及促进就业创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夯实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