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金融监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通知》对协调机制的运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协调机制开展好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要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同时,要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通知》还就筛选确定支持对象、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做好融资保障工作等提出了更加细致务实的指导意见。协调机制需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要加强工作统筹,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
同时,《通知》还就压实房地产企业责任、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防范融资风险做出了安排。要求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多种方式改善自身现金流,合规使用信贷资金。加强贷款资金封闭管理,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地或其他投资。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协调机制的建立,充分考虑到了当前房地产运行特点及面临的困难,从制度设计、机制保障、资金融通、信息沟通、主体责任、风险防控等多个方面进行布置,从解决问题入手,标本兼治、精准施策。
相信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明确区分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运营风险与某些房地产企业的总体风险,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项目融资需求,有序推进房地产项目正常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